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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有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政农函〔2008〕27号 农村产业 项目 2008-04-25 2008-05-01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产业项目评定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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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鼓励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产业项目评定程序,公正、公开、科学评定农村产业项目,提高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产业项目评定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农村产业项目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产业项目评定程序,公正、公开、科学评定农村产业项目,提高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农村产业发展指南》支持的农村产业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农村产业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工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建立农村产业项目联审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评定。

  第四条 农业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都市型现代农业项目的组织与评定。由市农业局作为组长单位,市农委主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局主管业务领导,市农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 乡镇企业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乡镇企业项目的组织与评定。由市乡企局作为组长单位,市农委主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乡企局主管业务领导,市乡企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 林果花卉产业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果品、花卉、蜂业等项目的组织与评定。由市园林绿化局作为组长单位,市农委主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园林绿化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七条 观光休闲农业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乡村旅游和观光农业项目的组织与评定。由市农研中心作为组长单位,市农委主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农研中心、市园林绿化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八条 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项目征集、汇总整理、组织实施、配套资金及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农委会同市相关部门重点研究农村产业布局和发展政策,组织协调编制年度《农村产业发展指南》,提出项目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经市农委办公会审定后,于第四季度末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农村产业发展指南》。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农村产业发展指南》要求,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以书面、网络两种方式上报《项目申报书》。一个项目在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背景分析、需求分析、条件分析、方案设计、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三)项目的资金筹措、投资概算;

  (四)项目单位、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报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区县相关主管部门与区县财政进行沟通,对申报项目意见一致后,区县财政在项目申报书上加盖公章,然后报送市相应的评审小组,即:市农业局(农业项目评审小组)、市乡企局(乡镇企业项目评审小组)、市园林绿化局(林果花卉产业项目评审小组)、市农研中心(观光休闲农业项目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经市农村产业项目评审小组评定后,区县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农委完成项目入库工作。市农委项目库与市财政局项目库实现对接,一次录入完成项目网上申报。区县相关部门在完成项目入库工作同时,将《项目申报书》和资金申请分别报送市农村产业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农委经济发展处)和市财政局(农业处)。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估,提出具体意见,确定推荐项目。

  第十五条 市农村产业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办公室汇集各评审小组意见,根据产业布局、年度产业发展指南和财政年度支农资金预算,核准项目。

  第十六条 经上述程序评定通过后,市农委行函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意见;同时,抄送市农村产业项目评定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农委。

  第五章 项目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市农村产业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分别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推进效果好,产业创新,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由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分别提出奖励意见;对项目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分别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对该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第十八条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按财政、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北京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一、二、三产业项目,由支农资金、新农村专项建设资金、农村产业促进资金等安排扶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相关部门,是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研中心;所称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农委、区县园林绿化局、区县乡镇企业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 产业 项目 函

  抄报:牛有成、赵凤桐同志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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